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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联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时间:2022-6-10 8:16: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下发的《“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近日,湖北省残联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依据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下发的《“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康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政策。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工作。

(二)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状况。依据残疾人康复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等,为残疾人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残疾人实际康复需求,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修订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加强对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有效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

(三)加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服务。

加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增强优质康复辅助器具供给能力。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举办全省辅助器具创新设计大赛,推动辅助器具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和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建成全国辅助器具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发挥其在华中区域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政策。

1.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残疾人,住院、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落实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重性精神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加强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残疾人保险产品。

2.完善残疾人康复专项保障政策。推动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

3.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落实好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础上,做好11-15岁残疾儿童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救助标准、增加救助项目,对持本地户籍但在外省定点康复机构(在中国残联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中可以选择的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予以康复救助,接受已依法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残疾儿童在常住地申请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年龄、提高补助标准。

(二)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支持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康复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介制度,实现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加强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工伤康复机构建设,增强面向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工伤致残人员、伤残军人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优先为残疾学生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机构,增加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修订完善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服务规范及准入标准,组织开展评估,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申领学前教育资质。

2.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着力提升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业务规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省中心业务指导、示范和人才培养作用,办好省残联康复医院。积极健全市(州)残疾人康复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相应业务。加快县级以上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推动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展示、租赁、咨询、转介等服务。

3.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康复站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优化和完善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展基本康复服务内容,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精康融合行动”,综合运用精神医学、康复治疗、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志愿服务等专业技术和方法,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全生命周期关怀、健康教育、功能训练、社会支持等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支持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协会和残疾人主体作用,推广开展脊髓损伤患者“希望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等项目。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1.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加强临床医学、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中的康复相关知识和能力培养,普及残疾人康复专业相关知识。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开展康复医学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医师数量。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相关专业,增加康复治疗专业人才培养供给。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学院。

2.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进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

开展全省残联系统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遴选认定省级培训基地,统一培训教材,实现全省各级残联下属(业务主管)康复机构所有在岗及新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接受规范化培训。

鼓励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取得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士(师)、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助听器验配师、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

3.开展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工作志愿者的基本康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化建设。

完善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数据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推动建立残疾人康复信息衔接机制,建立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和康复救助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线上申请的办理效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残联组织调查、反映残疾人康复需求,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鼓励、支持各类扶残助残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三)做好经费保障。

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经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康复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配套本级经费,完成本地残疾人康复绩效目标。

(四)做好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爱耳日”、“助残日”、“爱眼日”、“残疾预防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动用各类传播方式、技术,做好残疾人康复知识和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评估检查。

省残联及相关部门定期对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在“十四五”中期和末期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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