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云南讯日前,云南省药监局制定出台《云南省医疗器械风险会商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对风险会商成员单位及职责、风险会商形式、风险会商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监督管理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机制》明确,由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医疗器械质量审评审批、稽查办案等单位作为风险会商成员单位。风险会商以风险会商会议的形式开展,根据风险紧急程度分为定期召开和即时召开两种形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发现重大、紧急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信息时,可根据需要即时召开。风险信息主要来自日常监管、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稽查办案、监督抽检等途径。风险会商内容主要包括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分析出现风险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隐患、后果,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治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措施等。风险处置措施应根据会商确定的风险信息研究制定,对涉及的产品、企业和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风险点进行动态分析研判,落实销号管理,有效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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